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我国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新就业形态在激发市场活力、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也暴露出劳动关系模糊、社会保障缺位、权益救济困难等突出问题。因此,要从着力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司法救济质效、技术赋能数字监管、优化涉企服务供给五个方面,推动构建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体系,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传统全日制用工为调整对象,难以适应平台用工“去劳动关系化”特征。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类”劳动者法律身份,将“事实从属性”作为核心认定标准。围绕收入依赖度、工作指令服从性、生产资料控制权等方面构建综合性判断标准体系,制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指引。同时,加快推动劳动基准立法,制定适合新业态的工时、工资及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利。推进劳动管理算法透明化立法,实施算法备案制度,加强算法伦理审查,全面推动平台企业核心算法参数公开,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主要以构建劳动关系为前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社会保障权的缺失。需要进一步创新社会保险制度,推行“基础+弹性”参保模式,全面推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个人账户主导的养老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个人养老金制度效力;推动发展行业互助保险,由平台企业、劳动者、地方政府共同分担保费,覆盖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传统社保盲区。同时,需要进一步优化社保服务,打通各省份社保信息壁垒,推动更多的灵活就业等社保业务“跨省通办”,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为多元便捷的社保服务。
提升司法救济质效。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较传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争议发生时处于更不利地位,其掌握的证据更少,案件复杂性更高,但又更需要快速定分止争。因此,需要推动建立专项司法审判机制,设立灵活就业及新业态劳动纠纷速裁庭,推行要素式审判模式,适时加入人工智能,进行用工算法的分析,提升争议处理质效。制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解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取证难问题,降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讼成本。同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白皮书,重点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场景下的法律适用规则,确保同案同判。
技术赋能数字监管。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更容易受到较为隐蔽的侵害,特别是平台用工反映出的问题更为突出。需要构建更为智能的监测体系,探索“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监管大脑”,依托国家数字政务服务平台,集成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多部门数据接口,实时采集劳动报酬、社保参保率、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核心数据,抓取平台用工数据,做好数据比对分析,建立三级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重点行业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用工状况。开发AI合规检测辅助系统,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动解析平台用工协议,识别“隐蔽性免责条款”,评估算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加强对存在歧视性调度平台的督促整改。
优化涉企服务供给。保障劳动者权益,不是给企业加“包袱”,而是要在保障的同时兼顾服务。要不断加强企业合规引导,提供精准“法治体检”服务,定期对头部平台企业等开展合规用工评估指导,推动评估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组建“新业态法治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制化合规方案,逐步形成“普法—守法—惠企”闭环。积极培育行业自治组织,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的平台企业、行政机关、劳动者代表三方协商机制,不断推动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多元共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本文为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2024RZ0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