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周某参加了老年舞团,在一次舞蹈排练中,她因走位失误与舞友张某相撞,造成多处骨折。那么,这场舞池中的意外该由谁担责?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跳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判决“撞人者”不用赔偿。
周某和张某都是重庆市南岸区某老年艺术团的成员,两人经常参加该艺术团组织的舞蹈排练、演出。2019年6月4日,周某在舞蹈排练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后受伤。周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左桡骨头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后经鉴定,周某因此次受伤造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包括周某在内的艺术团成员在案发日前后都签订过自担风险承诺书,自甘承担在艺术团活动中的一切风险。
然而,周某认为她是被张某撞到才受伤,张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便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舞蹈表演视频及证人证言看,周某、张某发生碰撞的原因系周某在事发时舞蹈走位有误,张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同时,当事人双方均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自愿参加舞蹈排练、表演等对于老年人而言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
在本案的舞蹈排练、表演中,每个参加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正当风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只要“风险制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风险制造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无需承担责任。现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