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群里骂我,无论多远我都要告他,让他给我道歉,赔偿我的损失!”近日,揭某向云阳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陈某停止侵权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损失。
原来,陈某是揭某公司的工人,因工资待遇发生纠纷,陈某在领取6500元并签字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后,于当日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揭某微信照片,并编辑配文“温馨提示:各位拍板师傅对这个畜生一定要警惕千万要擦亮眼睛”,后又发布“太黑了想方设法扣工资”等文字,2023年3月23日,未退群的陈某再度发布揭某微信照片,标注“这畜生长期做无儿无女断子绝孙的事就靠坑工人维持,谁去谁倒霉”,先后引发部分群友关注、议论。
云阳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陈某应诉辩称,原告揭某强迫自己出具工资结清字据,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且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签字确认工资已全部结清后,明确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揭某,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布信息,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言辞,引起工友之间议论,而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发布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言论性质恶劣,与其依据事实相差甚远,该行为已实际上引发其他工人对揭某的猜测和误解,一定范围内影响揭某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揭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此种遭遇难免对揭某的精神心理造成伤害,陈某的主观过错明显,已客观侵害原告揭某的名誉权。
云阳法院遂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揭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同时判决陈某赔偿原告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
本案判决后,被告陈某第一时间认识到自己法治观念淡漠,所做行为简单冲动,为弥补过失,其积极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揭某赔礼道歉,并支付了1160元。本案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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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微信、抖音等网络媒介受到广泛应用,成为人们依赖的交流、娱乐工具,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自觉遵纪守法、文明上网。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判令利用社交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公开道歉的典型案例。被告涉案言论在500人的微信群传播,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到言论的传播范围,限定陈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不仅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