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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建立完善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强调差异化考核及其结果应用;同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布各级林长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落实约谈提醒制度,对未按照履职的林长按规定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落实。
同时,《办法》明确加强林长制工作部门协同,围绕“林长+”,加大与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化与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区域协作,加强与其他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