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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05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身边的民法典
居民家中下水道反水
造成的损失谁来赔
法院判决原告、物业公司、相关住户共同承担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对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而言,下水道是否通畅十分影响生活质量,楼层较矮的住户最怕遇到下水道反水,污水横流既会造成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心情,遭遇这种情况经济损失该谁负责赔偿呢?近日,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物业公司、相关住户共同承担下水道反水造成的损失。

  黄大妈家住大渡口区某小区,2023年春节黄大妈回老家过年,家中无人居住,这期间小区物业公司通知黄大妈家有污水从大门内外溢,让其抓紧回家处理。

  黄大妈回家后发现家里满地污水臭气熏天,原因是卫生间的主管道被楼上丢弃的塑料袋等杂物堵塞,造成污水倒灌室内,黄大妈房屋内的家具、墙体、地毯、部分电器被污水浸泡。因赔偿责任主体不好确定,社区及物业公司等均表示无法协调处理,黄大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和相关的业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大渡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显示污水管完全堵塞并非一次性形成,而是日渐累积所致。物业公司未按照约定对事发污水管进行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堵塞的形成,所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使用涉案排污管道的任意一户业主均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无法确定堵塞排污主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也无法查明造成主管道堵塞的具体的责任人,且杂物不是单一或者少数而是累积形成的,故相应的损失也应由管道的共同使用人承担,原告黄大妈也属于共同使用人之一,其过错也不能排除,所以黄大妈应当与其他业主按户平均承担责任,即除1户未装修入住的业主外,黄大妈及楼上相关业主均要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房屋损失为29481元,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损失的50%,5楼至31楼(除未装修业主以外)含黄大妈在内的共计26户业主平均分摊50%的责任,即每户业主承担566.94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业主家中的下水道反水倒灌造成损失,业主自身、共用管道的业主、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楼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共用管道的通畅是共用业主、物业公司的共同责任,业主应该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能为了自家的方便,随意将难以溶解的垃圾丢入下水道。物业公司则应该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给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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