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乔)物流公司以拒收为由,将装有腊肉的快递件作报废处理,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改判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某物流石柱分公司赔偿某腌腊制品公司货物损失费6116.4元。
2022年10月12日,严某通过某物流石柱分公司下设站点向四川省成都市同一买家两个地址分别投递8箱不同品种的腊肉制品,并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均为2000元。所开发票载明卖方为某腌腊制品公司。
严某追踪物流信息发现,货单一直处于停更状态,经多次催促,直到2022年10月17日,快递才更新。
10月18日,尾号8129的快递送达买家。买家打开包裹查验,发现腊肉已经霉变,于是拒收快递。同日,另一个尾号为2457的快递也被拒收。
此后,快递返回。因严某与快递客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返回的快递也被严某拒收。同月26日,该物流服务店以拒收废弃为由,将该批货物做报废处理。
事后,腌腊制品公司认为物流公司私自报废快递物品,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决物流石柱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腌腊制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费10194.00元。物流石柱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腌腊制品公司举示的证据能确定货物的合理损失价值为10194元。但对于该损失该如何归责的问题,因为只有运输途中导致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才适用保价规则处理。此案涉案货物回退后并未及时开箱检查以确定该货物是否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坏,故不适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就物流石柱分公司而言,确实存在邮寄迟延的事实,同时,其处置不当对最终的损失有一定的过失。
就腌腊制品公司而言,其理应与物流石柱分公司一起开箱验货,以确定该货物是否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其却以赔偿问题未协商好为由多次拒收,对货物最终损坏也有一定的过失。
综上,法院裁定物流石柱分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腌腊制品公司货物损失费6116.4元。其余40%损失由腌腊制品公司自己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涉案货物属于食品,有一定的保质期,故该货物回退后,某物流石柱分公司理应与某腌腊制品公司一起开箱验货,以确定该货物是否有变质或其他损坏,这是协商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然而,某物流石柱分公司并未举示物品确实已经损坏而无法继续食用的证据,也未举示经腊肉所有人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的证据,故其对货物造成最终的损失有一定的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