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乔)商家销售的宠物携带传染性病原体,导致消费者染病住院,那么消费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被告马小帅认为消费者感染“鹦鹉热”并不一定是自己销售的鹦鹉所致,法院最终判决马小帅向购买其鹦鹉而染病的刘大妈及其儿子李嘉赔偿15万余元。
原来,去年11月,李嘉的妻子张园园在网上购买了两只蓝色的鹦鹉,这两只可爱的鹦鹉赢得了全家人的喜爱,李嘉和张园园平时忙于工作,两只鹦鹉主要由退休在家的刘大妈负责照顾。
正当全家沉浸在两只鹦鹉带来的欢乐中时,鹦鹉到家之后不到半个月刘大妈开始发烧、头疼,起初以为是普通感冒,但是简单治疗之后,症状越来越严重,而且病情恶化得非常快,刘大妈很快就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就在刘大妈住院的同时李嘉也出现类似的“感冒”症状,可能是因为李嘉年轻其症状一般,但是年近七旬的刘大妈就没有这么幸运,因年龄较大,“感冒”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让其数次面临病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折磨。
根据医院的诊疗判断和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刘大妈及其儿子生病的根本原因就是家中的蓝色鹦鹉传染“鹦鹉热”引发的肺炎。李嘉和张园园遂向销售鹦鹉的马小帅主张赔偿,遭马小帅拒绝之后刘大妈和李嘉将马小帅告上了法庭。
开庭之后,马小帅承认原告从自己这里购买鹦鹉的事实,但是认为“鹦鹉热”主要携带者为鸟类,家禽也可成为传染源,是人类、鸟类及一些哺乳动物均易感染的自然疫源性疾病,并非鹦鹉所特有,两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未接触过其他传染源,自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刘大妈和李嘉感染“鹦鹉热”的时间均为接触案涉鹦鹉后,且两人发病的时间符合人体感染“鹦鹉热”衣原体后的发病周期,马小帅虽主张两人可能通过接触过其他传染源感染“鹦鹉热”但不能举示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马小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马小帅对刘大妈及其儿子李嘉的多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小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以及两原告的发病时间,可以认定刘大妈及其儿子李嘉感染“鹦鹉热”系张园园购买马小帅所售带病鹦鹉所致,且马小帅也无法证明两原告因为其他原因感染了“鹦鹉热”,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