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2000多元购买的松狮犬4天就生病了,半个月后死亡,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并判决卖家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7日,原告冯某某向被告陈某某以2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松狮犬。买回家后第4天,冯某某发现松狮犬出现眼睛发红有血丝等不适症状,并告知陈某某。第7天,案涉松狮犬被确诊感染了犬瘟热。
随后,冯某某将松狮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共计5331元。第17天,案涉松狮犬病亡,冯某某将其火化,并支付费用600元。为此,冯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退还宠物购物款2360元,并向其赔偿宠物医疗费5331元和宠物安葬费600元。
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原告提供健康的宠物。宠物属于活体类商品,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可控性,且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原告不可能在接收宠物时即确认宠物是否健康。
本案中,原被告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则应当根据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及感染犬瘟热病毒的潜伏期,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结合本案所涉松狮犬确认感染的时间仅为7天的事实,故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在该犬染病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以及在该犬死亡后作灭杀消毒处理系正当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遂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
被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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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作为活体动物,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本案中,虽然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宠物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基于交易习惯,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买受人购买宠物后知晓患病等情况,且在合理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应由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向买受人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