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乔)洗车店老板为经营便利占用路边公共停车位,并对于其他停靠在车位上的私家车主心生不满,遂为泄愤划伤他人车辆。日前,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原来,被告人陈某容在江北区某路段经营了一家洗车门面。为了自己的经营便利,他会占用部分路边的公共停车位,用于给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提供夜间临时洗车服务。
2022年6月21日至7月23日期间,陈某容因对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心生不满,认为其抢占了自己提前占用的、用于给他人临时洗车的车位,遂先后6次使用一块蓝色碎玻璃片划伤停靠车辆的车门、翼子板等部位,共造成9辆车辆受损。
经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除1辆车辆因在外地无法认定损失价值外,其余8辆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1610元。
去年7月,被告人陈某容被抓获归案。陈某容到案后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各被害人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容多次划伤他人车辆,毁坏财物数额共计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容到案后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于案发后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部分临街店铺的经营者占用路边公共停车位,将公共资源“私人化”,挤占了本就十分紧张的停车资源,影响其他车辆停放。公共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形式私自占用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用于经营,对正常停放的其他车辆心生不满,划伤他人车辆泄愤报复,其行为错上加错,终受法律惩罚。希望广大市民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有序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