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下称新办法)起草背景、相关依据、指导意见等作出说明。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在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前提下,拥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但行政处罚裁量权并非完全的“自由”裁量,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且还需要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此,处罚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在各地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因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或处罚结果超出了被罚者实际承受能力,导致的争议、投诉乃至冲突很多。在这个过程中,还极易滋生腐败,影响了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权威形象。此次,重庆根据国家最新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既体现与时俱进,也合乎现实需要。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与以往相比,新办法细化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了裁量的合理性、规范性。如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并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3类情形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等要求……这些都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有效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情形出现。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事关民生和公平正义,更事关营商环境和政府形象。过去,个别地方因为财政资金紧张,就“税不够、费来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大量实行顶格罚款,极大损害了企业利益,也伤害了投资者的感情,导致企业和资本的逃离,给地方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电视剧《县委大院》中,就有交警队为发工资而过度罚款,导致货车不愿来、不敢来的情节。这类案例告诫我们,行政机关要克制权力的任性,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不可干“杀鸡取卵”的蠢事。
当下,我们正站在建设新重庆的新起点上,提升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的水平,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十分必要。行政处罚只有依法依规,该重就重、能轻则轻,才能让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