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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
台阶变坡道,让行动不便的人放心走出家门、拥抱社会;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让身处无声世界的人能“读懂”世界的斑斓……这些细节体现了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看点一:
扩展了无障碍受益人群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无障碍受益人群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
草案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的受益对象,提出了“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并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日常生活中的无障碍需求者并不只有残疾人。身体功能衰退的老人可能存在长期性的无障碍需求,意外受伤者可能存在暂时性的无障碍需求,提重物者、推婴儿车的成年人也可能存在情境性的无障碍需求。
有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万,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加上有无障碍需求的孕妇、儿童、伤病人员等,人数合计数亿人。
看点二:
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内涵扩充、标准提升
新时代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继续解决“有没有”的同时,更要努力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拓展了无障碍内涵,提升了相关标准和要求。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方面,草案在现行规定列举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建筑、居住区”五类场所基础上增加“公共场所”,将广场、绿地、公园、户外停车场等缺少构筑物的开阔场所纳入其中。
此外,草案既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以及后续的维护管理作出总体规定,又对建筑领域的家庭居所、居住区等方面以及公共交通领域的关键点位给予专门规定。为切实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草案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引入法中,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予以说明。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草案着眼于弥合“数字鸿沟”,对公共信息发布、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程序的无障碍改造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方便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方式作品,草案与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相关要求衔接,规定“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
此外,草案还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
在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草案围绕与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场景下的无障碍服务进行规范,对政府提供的政府热线、紧急呼叫、应急避难等无障碍服务也提出要求。
看点三:
体验试用、检察公益诉讼等监督机制更为充实
草案设“监督保障”专章,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设施用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无障碍卫生间开门的方向朝里,就很容易卡住轮椅;室外盲文标识指示牌材料选用不当,夏天摸起来会很烫手……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很多项目建设方对真实的无障碍需求缺乏了解,忽视了一些应该注重的细节,导致无障碍设施人性化不足、便利化不够,甚至还会造成安全隐患。
草案还明确,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