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廖雪梅)9月3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就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等内容做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提出,缴存职工家庭在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此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通知》还要求,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不仅如此,为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