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陈鸣波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明炬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余国东为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俊文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任命
张鸣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华、熊萍、魏沙平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
秦中军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赵纯建为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
彭冲为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李亮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邹小莉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高一棚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杨洋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周扬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海瑞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高松林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光林、徐燕、陈萍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云鹏、方维、张程、曹忠鲁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唐漫江、李廷明、秦江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免去
吴盛海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职务;
李亮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高松林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职务。
四、免去
石诗龙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杰的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高一棚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邹小莉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谢玥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虹、陈国全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范白云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弘剑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