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拟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值得注意的是,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第27条规定,“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拟要求物业不得强制业主“刷脸”,与顶层设计相吻合。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国内进入了“刷脸时代”。但是,人脸识别涉及到采集他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不能没有边界。如果说公权力机构为了公共安全使用该技术具有正当性,那么一些消费场所的经营者,打着方便的幌子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杭州拟制定的法规只是限制使用,并非禁止。如果业主们众口难调,有人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有人反对,又该如何解决?况且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没有经过业委会的同意,物业又怎能安装?杭州拟制定的法规,尚有继续完善与细化的空间。 杭州认识到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危害,积极推出相应规范,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人脸识别技术等科技手段,存在“双刃剑效应”。对于这些新兴事物,监管不能滞后,才能让其得到善用。比如,哪些地方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哪些地方不能使用,对此要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还要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只有及时筑起法治“栅栏”,人脸识别技术才能得到善用,而不至于成为不法分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