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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6版:评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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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刑责年龄”调整需要配套体系

杨兴东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下调“刑责年龄”的建议,体现了立法层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让人触目惊心,并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程度恶劣化的趋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拟调最低“刑责年龄”,强化对这一类犯罪群体的惩戒追责,无疑是在为阻止未成年犯罪打上“法律补丁”。

  当然,“刑责年龄”调整不能包治百病。十一岁多和十二周岁究竟有多大区别?我们很难给出明确判断。在具体的孩童犯罪案件中,因为数月之差得以免除刑责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刑罚不应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唯一手段。要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此类犯罪的预防机制,促进警示教育全方位落地生根。

  对于未满十二周岁的孩童,关键是帮助他们树立起遵纪守法、敬畏生命的意识,这也是警示教育体系关注的重点。现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更关注孩子们在语数英等课业上取得的成绩,而忽略了对他们进行犯罪警示教育。这一现象,亟待以“刑责年龄”调整为契机推动改变。警示教育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覆盖基础教育,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强制教育机制。比如,对于十二周岁以下犯重特大案件者,应予以强制教育。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法追究刑责带来的不良示范效应。

  没有天生的恶童,更没有天生的罪犯。点赞“刑责年龄”调整,更要建立警示教育体系。期待人们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让警示教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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