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科研诚信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处罚措施:①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②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③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④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⑤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⑦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⑧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⑩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