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