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类型有所不同。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的日益发展,有更多类型的知识产权被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结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针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价的规定,科技创新活动能产出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