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促进债务的履行、保护诚信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生活、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破产制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债务的履行,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可能豁免债务人部分未能清偿的债务,从而减损债权人的利益,但通过部分免责让债务人更加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履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陷入债务危机时提供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让其从无穷无尽的债务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得个人发展。当然,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再次,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解决近年来较为突出的“执行难”问题。对于背负巨额债务不能清偿的自然人而言,可能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不配合债权人的清偿债务请求。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基于破产程序给予重生希望的激励,债务人将愿意积极解决债务纠纷。
最后,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未明确,称为“半部破产法”。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企业破产法》的补足,从而为自然人与法人一体提供破产法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