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在法院的介入下,将其所有财产扣除用于基本生活后剩余的部分按照法定顺序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并在一定条件下对不能够清偿债务予以豁免的一种机制。
随着社会对创新创业的鼓励,个体商人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但因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可能不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甚至可能面临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的绝境。为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社会各界都呼吁建立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大陆首部自然人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首份自然人个人破产案件裁定书,标志着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我国进入实践。
和企业破产制度一样,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然人个人破产清算和自然人个人债务重整两种类型。自然人个人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财产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没有足够收入或融资能力而无法清偿的,法院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清偿和分配,善意而失意的债务人剩余债务依法律程序得以免除,但债务人在一定时间内个人信用和市场活动受限。自然人个人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有收入或融资能力进行更多清偿的,依法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整并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还款计划和免债计划,债务人能够重新回归市场或退出“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