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而依法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无关于自力救济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认为,自力救济制度可以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这种制度,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自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
《民法典》第1177条明确了自力救济制度。其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