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3条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予以了列举:
1.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而夫妻双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并不因为婚姻的缔结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直接关系夫妻一方的生命健康,因而只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维护夫妻一方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需要。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出于尊重立遗嘱人和赠与人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如前述。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服、首饰等,具有较强的人身关联性,也基本专属于个人使用,因而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项规定是《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兜底条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避免挂一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