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条与第990条第1款列举了以下人格权的类型:
1.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权利。
2.身体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4.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5.名称权: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6.肖像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7.名誉权: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8.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权益所享有的保持、自主决定的权利。
9.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
10.婚姻自主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若民事主体的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民事主体当然可以请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其同样可以请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民事主体所主张的人格权益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需要人民法院以“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为依据作出相应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