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所专属享有的,以其自身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利益总和。关于人格权的主体,自然人当然享有人格权,这在社会各界已经达成了高度共识,享有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关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否享有人格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者经过充分的考量,认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名称、名誉和荣誉具有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故《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种人格权。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固有的权利。二是人格权是自然人独立存在所必需的权利。三是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四是人格权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