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开户合同等,通常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也即,格式条款是在双方缔约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格式条款通常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制定的,与格式条款制定人订立合同的,都是社会上不特定的相对人。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通常情况下,相对人对格式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拒绝,不能修改、变更格式条款的内容。因而,相对人事实上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格式条款的制定主体一般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存在于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如水、电、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等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具有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但其同样存在弊端:格式条款的制定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其自己而不利于相对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