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的民事主体。
所谓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一般而言,市场主体必定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范畴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市场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换言之,市场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只有先成为民事主体,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为实现其营利目的而从事相关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必定是民事主体,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从概念的产生而言,民事主体与市场主体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民事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市场主体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其次,市场主体的产生是带有特定目的性的,即以营利为目的,而民事主体的产生并非均带有目的性或营利的目的。例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就不带有任何特定目的,非营利法人产生的目的是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市场主体应依法登记,但民事主体并非均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