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自2018年9月《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教育部已连续三年公布通过审核的竞赛清单,取消学前教育阶段各类竞赛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竞赛,大幅削减竞赛数量,基本斩断竞赛与培训挂钩的利益链,但还存在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亟须纳入管理等问题。
《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组织要求、认定流程、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组织要求明确指出,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并要求举办单位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上标明不作为依据的声明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问题。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