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能否依据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停发本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实践中,集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适用于集团内部全部关联企业。但由于集团内各关联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且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建议在适用集团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履行法定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等程序。若未经过法定程序转化即直接适用,将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