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10月,杨某经人介绍入职A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杨某在出租房内为某工地工作人员制作午餐,每周一至周六中午工作三个小时。2020年8月17日,A公司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A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来源:重庆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