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某到某制造公司应聘工作,该公司规定了三天的试工期,徐某通过面试后进入试工期。试工期第二天,其在工作间突发疾病死亡。徐某亲属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徐某工作仅为试工,试工合格才会录用,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试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作为知晓劳动者工作能力以及与岗位要求匹配程度的手段。本案中,公司认为试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观点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当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已成立。因此,徐某与该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实践中,较多用人单位规定了试工期,其认为试工期的劳动者并非本单位职工,此时劳动者仅仅处于考察期,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且不予发放工资等。实际上,认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将试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谨慎试工,合法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