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服务岗位招聘需求旺盛三天试工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事业单位招聘不得将 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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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服务岗位招聘需求旺盛
三天试工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招聘不得将 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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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0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举案说法

三天试工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刘伊桐

  案情

  徐某到某制造公司应聘工作,该公司规定了三天的试工期,徐某通过面试后进入试工期。试工期第二天,其在工作间突发疾病死亡。徐某亲属向当地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徐某工作仅为试工,试工合格才会录用,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种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试工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作为知晓劳动者工作能力以及与岗位要求匹配程度的手段。本案中,公司认为试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观点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当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已成立。因此,徐某与该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实践中,较多用人单位规定了试工期,其认为试工期的劳动者并非本单位职工,此时劳动者仅仅处于考察期,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且不予发放工资等。实际上,认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将试工排除在外,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谨慎试工,合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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