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员工追偿吗?
A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前《侵权责任法》 (已废止)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对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有所规定。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有追偿权,一直存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往往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而现行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行使追偿权,解决此前存在的问题。
追偿权作为一种权力,用人单位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行使追偿权,员工因工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之后,向员工进行追偿。
(作者: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