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114号)要求,在第一批规定的9大类69个品种基础上,将其余第三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范围。从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唯一标识。
实施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产品唯一标识赋码、数据库上传等工作。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我市其他医疗器械品种实施唯一标识,逐步推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试点实施唯一标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局应督促辖区第二批实施唯一性标识的生产企业积极实施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共同推进我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