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稿中,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更是制定了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不得借“师名”牟不正当利益
教师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同时,教师应当履行一系列义务。其中包括“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师范生享公费教育
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各级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机构等承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其中应当包括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专门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中小幼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
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水平
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