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原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只要是同一员工同一企业,即使离职后再次入职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第二种理解:该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离职后再次应聘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的情况来认定:
1. 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时间不长,又重新入职原岗位的,则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则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2. 如果劳动者离职时间较长或者重新入职新工位的,试用期可以重新约定。劳动者中途离职后较长时间又重新应聘至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职业技能等是否改变,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能适应用人单位新的工作环境,都是需要重新考查的因素;即使劳动者离职的时间不长,但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与此前不同,劳动者的资质能力是否能胜任该岗位也需要重新考查。如果无论什么情况下,认为只要是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则有悖于该条款的立法初衷,不符合现实的用工情况和实际需要。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 温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