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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白”需要躲避哪些“坑”?
关于职工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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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8 月 2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就业问答

关于职工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你了解吗

  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备几个典型的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只要满足不为所属领域之外的职工可以获悉的内容即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经济价值),权利人可以通过相关信息获得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只需要采取一般保密措施,即使该措施不足以保证秘密不被泄露,也可以认定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如果将大量普通信息也纳入了保密措施范畴,普通信息也不能因此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所以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客户个人信息等相对隐秘、不为其他领域人员知悉或随意获知的信息内容。但客户信息需要具体分析,需要考量客户信息的来源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或是否利用了用人单位的资源;此外也应当考量该信息内容是否是客户个人隐私信息。

  问:职工保密义务有哪些?

  答:关于职工的保密义务,在《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保密义务一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且负有保密义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一般来说,在工作中获悉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均对于相关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但不能泄露,更不能出售相关秘密获利或者利用相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

  问:泄露商业秘密有何法律后果?

  答:民事责任。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刘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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