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重庆日报记者 张亦筑)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1999年制定的《条例》同时废止。据悉,为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新修订的《条例》大幅提高了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可不低于70%。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原有的《条例》已不能完全与当前科技领域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立法层面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性问题,我市对原有的《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今年3月26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作为地方性法规,将为推动重庆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从重庆科技创新实际出发,强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以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当事人的积极性为核心,注重全方位、统筹协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通过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方式转化时,可享受不低于70%的奖励,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释放全社会创新潜能。(相关报道见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