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两江新区 专项政策+三大创新平台吸引科技型企业落户
第03版:科技新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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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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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4 月 2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1日正式施行
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重庆日报记者 张亦筑

    重庆医科大学神经科学研究中心蛋白质组学实验室,团队成员正在做实验。重庆日报记者 龙帆 摄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有哪些特点和变化?4月20日,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职务科技成果可部分或全部

  给予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条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更多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不变更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前提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或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投资等。这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同时,《条例》还在全国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鼓励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改革试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中央深改委于2020年2月审议通过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改革精神,这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积极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加强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比例、净收入计算、限期奖励等方面条款设置。

  市科技局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科技成果完成人享受奖励比例,将奖励和报酬比例给予更高的选择权,不低于转让、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等,其中,明确规定了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余值。

  《条例》还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重要贡献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

  此外,《条例》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要限期兑现。对高校院所与成果完成人未规定、未约定奖励或者报酬支付时间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奖励或报酬,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转化的应当在取得收益的次年4月底之前支付。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

  市科技局负责人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为此,新修订的《条例》提出要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让市场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机制。

  据介绍,《条例》将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明确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平台,享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本市中小微企业推介、转移科技成果,中小微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外,《条例》还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规定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企业的参与资格;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功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企业以及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建立风险投资机构或者设立风险基金。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风险较高,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负责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压力大。”该负责人坦言。为此,新修订的《条例》专门设置了尽职免责条款,鼓励单位及负责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放开手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允许科技人员

  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为此,《条例》对科技人员与成果转化人才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流动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进行了优化。

  据介绍,在促进企业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方面,《条例》允许科技人员三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职、离岗、挂职或者兼职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并享受单位基本工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权利。

  在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明确高校院所将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以及与企业合作创造效益,均纳入单位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方面,提出政府部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以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

  在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支持引进培养技术需求分析、技术营销、知识产权运营及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将技术转化类人才纳入本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

  另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也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资本的投入。《条例》提出,在保证财政经费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同时,鼓励市、区县两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是我市立足于缓解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于2017年7月中旬率先探索建立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的债权融资新模式,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引起积极反响。”市科技局负责人称,新修订的《条例》将其纳入,也是将我市比较成熟的科技金融改革经验进行了固化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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