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充分、高效利用农村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
根据市场化配置农村要素资源要求,健全相适应的产权法律制度。产权是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必要前提,要实现要素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就必须对要素产权制度进行合理地安排。应根据市场配置资源对于要素产权明晰化、流动性和可担保化的要求,明确市场配置农村要素资源的产权形式——即以何种要素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交易来配置相关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进行产权界定和保护。《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为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了基本的产权制度支撑,但仍需根据乡村振兴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完善。同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信息资源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基本生产要素,需要根据数据资源的特点,构建适应市场配置数据要素资源的数据基础产权制度。除国家立法外,地方立法也应根据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体现农村各项改革的精神,不断推进制度创新。
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市场效率,完善农村要素市场交易制度。根据各种要素的不同特点和相关市场的发展情况,分类培育建设适应各类要素流通的市场体系,为农村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数据信息等要素资源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和场所。要完善要素产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要素交易必须遵循的邀约、承诺(或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批准生效、要素产权过户等程序规则。要加强市场服务机制建设,为要素产权市场提供规范、高效的媒介交易、居间撮合、专业经纪、产权估价、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畅通要素交易市场。要加强要素市场公共服务机制建设,通过“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要素产权交易审批许可、产权登记、产权过户等公共服务水平。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使市场配置农村要素资源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农村要素市场调制制度。从维护粮食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价值出发,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明确调控的主体、调控实施的条件、调控方式和程序;对重要要素市场,如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市场波动情况,根据市场需要,实施不同方式的宏观调控。从维护农村要素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需要出发,健全一般市场规制制度,包括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和要素产权客体的准入制度;完善产权要素市场监管机制,及时查处要素产权交易市场中坑蒙拐骗、虚假宣传、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违法产权交易,维护要素产权交易市场秩序。健全农村要素市场特殊目的规制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产权交易实行特别监管,如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业技术、涉及生物安全的外来物种引进等市场行为,实行特别审查制度;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严格监控,严厉打击侵害耕地资源和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行为,维护粮食安全等重大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优化市场化配置农村要素资源的法治环境,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加强适应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的执法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之对应的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执法机构,明确执法机构的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精准执法的能力;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健全执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强化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制度约束。加强服务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司法机制建设,根据农村要素产权市场的发展需要,设立解决要素产权纠纷的乡村司法分支机构,为农村要素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便利、高效的司法渠道;同时,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健全适应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的行政申诉、仲裁、调解等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和守法教育,提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农民、农业经营者、中介服务和公共服务人员等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和守信意识,为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执笔人:西南政法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中心教授许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