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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4 月 11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身边的民法典⑦

租房开花店计划落空 租赁房屋损失怎么赔

  本报讯 (记者 黄乔)承租房屋想开花店创业,却因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房租、押金、物管费和装修损失吗?日前,南岸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5日,黄某某通过安居客搜索到但某发布的房屋租赁信息。

  “我想租下来开花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吗?”黄某某立即联系了但某。

  “没问题,可以办的!”但某给出了肯定的回复。

  于是,2020年12月7日,黄某某与但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但某将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71号X栋爱心亭出租给黄某某用于商业用途,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租金为每月1500元整,采取押2付12的方式支付,租金按年结算。在房屋租赁期间,黄某某承担水、电、气、卫生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该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如黄某某在一年内退租,但某收取的押金不退。

  “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押金、物管费,就可以开始装修房屋,自主创业了。”黄某某满怀欣喜。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黄某某先后购买墙贴、灯饰、五金、雨棚等装饰品对爱心亭进行了装饰,共计支出1125.08元。

  但当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但某不能提供爱心亭房屋产权证明、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黄某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这样花店开不了,又投入了这么多钱,怎么要得回来呢?”黄某某急忙找到但某,要求赔偿她支付的租金、押金、物管费、装修费等损失,可遭到但某拒绝。

  无奈之下,黄某某将但某诉至南岸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物管费300元,赔偿装修损失1125.08元。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与但某之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但某的原因导致黄某某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进而无法开展经营,致使黄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某当可有权就此提出解除合同。

  最终,南岸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但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告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黄某某退还房租及押金21000元、赔偿物管费300元、装修损失1125.08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但某的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但某理应将收取的房租及押金21000元退还给黄某某。同时,黄某某支付的物管费即卫生管理费300元,系但某违约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此外,鉴于黄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进行部分装饰装修,因但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营无法开展,作为违约方,但某理应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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