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颜若雯)3月上旬,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公益诉讼案不同的是,我市公益诉讼检察官带上了一份被告承诺书,首次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以参加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益活动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行为履行方式,替代部分惩罚性赔偿金支付。
2019年9月,李某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红酒,并在线上销售,涉案金额100万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0余万元。2020年10月23日,经商标权利人举报,江北区公安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2021年4月22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办案民警从其公司、住处查获大量疑似假冒红酒、防伪标贴、包装箱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红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次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被江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该案移送至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江北区检察院启动了知识产权类案件“一案三查”办案机制,涉及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此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同步介入案件审查。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李某向侵权商标权利人赔偿1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李某将涉案红酒在网络上针对众多消费者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商标权,还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负责该案的江北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刘建认为,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履行能力,其无法一次性支付较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常规诉求可能难于执行也不利于受损公益的及时修复。
因此,公益诉讼检察官主张提出以行为履行填补部分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支付义务,要求李某在3年内,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等公益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以真实、具体的行动弥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侵害。
案件审理中,李某对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及民事起诉事实均认可,当庭认罪认罚认赔,愿意以行为履行填补公益损害赔偿义务。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