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 齐琪 罗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司法保障。该司法解释完善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其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坚决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