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剥夺监护权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最核心的监护权益,此前为何会在长时间里都没有真正的司法实践?
高维俭:一方面,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获得妥善监护的权利,这不仅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方面的需要,包括安全感的获得、爱与被爱的亲情关怀、文化教育、品德养成等,还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经济或物质保障,因而监护制度的设计具有显著的顺位性,即首选父母的监护,其次为其他血亲的监护,再次为相关社会组织的监护,最后以国家(政府)监护为兜底。另一方面,剥夺监护权的强力措施从来都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困境的首选,而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方才适用的措施。
《重庆日报》:剥夺监护权制度得到切实执行的关键点在哪?
高维俭:剥夺监护权的法律程序启动之前和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需要在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指导下,重点考虑如下两个问题:其一,原监护人客观的监护能力和主观的监护意愿是否已经无以为继或难以为继,无法或难以补足完善;其二,如何基于未成年人监护的顺位以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妥善落实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保障其监护条件。
《重庆日报》:璧山区检察院出台的剥夺监护权细化措施制度,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高维俭:剥夺监护和落实监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基本面,且该问题具有很强的个别性,需要个别化的处理。
即每个案件、每个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唯有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法律不可能给出一定之规,而需要相关机构或人员发挥司法智慧和社会智慧去成就儿童享有获得妥善监护权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