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负责办理跨区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