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金融法草案二审稿、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等提请审议。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草案明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禁止有罪推定。”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草案对此作出相应完善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草案加强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明确值班律师有了解案件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等。
草案明确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
同时,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草案还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完善羁押制度,防止超期羁押。草案增加规定,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
草案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有因遭受犯罪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形的被害人,依法予以救助、帮助。
在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等,因特定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等。
实践中,被害人对侮辱、诽谤案件、虐待案件等告诉才处理案件进行举证可能存在困难。草案明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征得其同意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注意保护其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尽量一次完成,避免多次反复询问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等。
草案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将“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前后不一致”也作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之一,并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草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草案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草案明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这些法律引人关注>>>
金融法草案二审稿
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
金融法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
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出健全市场交易与价格机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市场机制和规则,稳妥有序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定上网电价形成方式。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合理收益。增加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电力容量保障机制和输配电定价机制等有关规定。
此外,为强化消纳责任与消费促进,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强制消费与自愿消费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使用权原则上应竞争性出让
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稿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理配置相关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国有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相关使用权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二是增加规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草案二审稿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授权部门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相关规定。其中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相应企业国有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责等。草案二审稿还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等。(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