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35号
《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于2026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强化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科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成渝地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联合四川省构建创新共同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坚持数智赋能、人才引领、体制变革,坚持自立自强与开放合作,积极培育科产城人文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和协调管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明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阶段目标、重大任务和具体措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
第六条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以西部(重庆)科学城和两江新区为核心承载区、以成渝中线科创大走廊为主轴,联动全市创新平台和园区开发区,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载体和产业创新中心,形成空间集中、产业集群、创新集成的市域创新格局。
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引领推动创新资源集约整合、高效集聚,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金融服务等,辐射带动其他区域在创新要素配置上的贯通联动,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未来产业集群。
支持重庆人工智能湾区加快建设重庆人工智能学院、重庆通用人工智能研究院,聚焦场景开放、数据服务、软硬件集成等领域打造制造业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支持各区县(自治县)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科技基础,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推进产业集群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完善建设、发展支持机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水平实验室体系,支持和服务保障全国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建设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完善管理、评估和激励机制,围绕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重庆实验室,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一体推进科技攻关、人才集聚培养、成果转化应用。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围绕本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加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等,推动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建设深空探测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八条 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推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向企业开放。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综合体,联合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资源,协同开展产业链融通创新,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科研机构,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牵头承担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向市科学技术、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创新需求。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部门优化国有企业创新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成果转化效益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共享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等创新资源。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围绕重大战略需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成果产出与产业体系的契合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构建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前沿技术交叉研究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平台。对立项培育争创“双一流”的高等学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职业学校提升优化技艺技能,加强与科技创新的衔接,加快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对立项建设为国家“双高建设计划”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采取共建国际友好城市、合作办学等方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管理改革,加强资源力量整合,优化结构布局,提升科研机构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在渝国家科研机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承担国家战略支撑任务,提升原始创新策源能力和产业创新能级。
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依法利用经营性收入等合规资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科学技术部门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建立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管理体制,实施分类管理、差异化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创新价值、产业贡献、市场实效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扩大经费使用、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人员聘用、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享受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同等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政策。对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推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系统布局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统筹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发挥人工智能平台牵引作用,加快基础软件、模型算法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建设以大模型为基础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智能体集群,提升科研产出效率和成果转化实效。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需求凝练、任务确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服务与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攻关,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自主立项、多样化选题、长周期稳定支持等方式,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制约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开展技术攻关。
第十五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构建综合性、专业化的中试服务体系;
(二)完善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壮大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全国高等学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学历化教育,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三)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提质升级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四)优化先进技术产业应用场景建设,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清单、技术需求清单,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完善对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等支持政策,实施政府首购、订购等相关支持政策,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
(五)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支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六)其他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
第十六条 本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财政、金融、产业、教育、人才等方面政策与科技政策协同,健全创新激励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加强科技政策和科技成果的宣传,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生态。
本市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破除限制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教育、科学技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对接、创业孵化以及成果转化等全周期创新创业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人才引进政策,加强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拔尖创新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引进,支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渝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教协同育人机制,支持高等学校联合科研机构、企业等培养科技人才。加大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培养、稳定支持,适当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负责人等方面的比例。
第十八条 本市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和激励政策。完善成果赋权、收入分配等激励制度,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支持科技企业根据创新需求自主认定高层次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市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长期资本投资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为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培育壮大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市人民政府可以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在渝设立科技创新基金。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港湾,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企业融资评价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完善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支持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为科技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开发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下列要素保障:
(一)健全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全社会持续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
(二)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推进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
(三)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升级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个人和团队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研发场地、设施;
(四)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字化应用向各领域延伸,依法有序推进数据共享开发利用;
(五)培育、发展算力服务,统筹建设高能级算力集群,构建多元异构算力供给体系,完善算力普惠政策;
(六)其他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配套要素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管理和运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方式,探索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加强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教育、经济信息、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经济信息、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会同四川省加强统筹规划,健全合作机制,协同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事项,采取下列措施共同建设科技创新中心:
(一)优化空间布局,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成渝中线科创大走廊、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创新发展带;
(二)共同争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布局建设,提升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质效;
(三)共同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联合实施川渝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协同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四)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联合培育区域性特色成果对接活动品牌,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
(五)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推动重点产业专利与标准协同创新;
(六)加强人才政策区域协同,共建人才培育和流动机制,推进评价互认、服务共享;
(七)共同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和科普资源开放共享;
(八)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共同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深化科技人才交流、推进国际联合研发、促进国际技术转移;
(九)其他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武汉、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以及其他各省市科技交流合作、产业协作。
本市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鼓励外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支持在渝企业开展海外技术并购,探索设立离岸科技创新中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