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版)这其实与宅基地的分布地域受限以及搬迁成本较高有较大关系。
《条例》明确鼓励地质灾害影响区、临崖处、河道两侧低洼处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村(居)民搬迁到安全区域居住,并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搬迁补助、宅基地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这无疑为后续的搬迁补助申请提供了法定依据。
谁来拍板转移?什么情形必须转移?转移到哪里去?叫不应怎么办?群众不配合怎么办?如果转移后没有发生灾害,群众意见大怎么办?转移安置的地方缺少物资怎么办?现实中,不少干部在避险转移工作中存在不敢转的顾虑,暴露出不会转的短板,同时也反映出上位法对相关规定缺少细则说明。
如何防止为了规避责任,不该转的也转,“转了再说”?如何避免无险先转、小灾大转的“瞎折腾”?《条例》通过细化规定,作出了规范,并为谁决断、怎么转、转哪里提供了“说明书”和方法论。
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用法治的刚性为生命兜底。《条例》把基层实战经验写进法条,让避险转移从政策要求升级为立法规范,从“被动式应对”变成了“制度化防范”,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责可究。而当救命这件事从“软约束”变成了“硬规矩”,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会拥有更加坚实的护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