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彭韵佳 徐鹏航)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基金监管“红线”。为什么要出台细则?细则有哪些内容?国家医保局3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细则共5章46条,是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进一步完善,为基金监管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制度依据。比如,针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中出现的高编高套、分解住院、转嫁费用等监管难点,细则明确了基金损失的认定、基金损失时点的认定以及基金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在处罚方面,细则坚持宽严相济,杜绝“一刀切”,明确了轻微不罚的适用标准、首违慎罚的处理方式。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此次细则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购药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和倒卖药品、非法买卖“回流药”等问题。
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对于参保人而言,若明知他人实施骗保行为,仍参与其组织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按欺诈骗保予以处罚。
针对“回流药”乱象,细则作出清晰界定,比如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认定为转卖药品行为。
倒卖“回流药”的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如何认定?顾荣说,对于个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可以认定以欺诈骗保为目的。
“一名参保人同时手持十余张医保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开药,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明显异常后,仍不核对身份信息或做其‘帮手’的,也可以认定为骗保。”顾荣说,药品追溯码可以作为医保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
此外,细则还细化明确了个人有关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常见情形,包括重复享受待遇、享受他人医保待遇、出租本人医保凭证并非法获益、虚构事实骗取各类医保待遇等。
近5年来,智能监管已经挽回医保基金损失95亿元。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为守护基金安全装上“数字天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