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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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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0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19号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庆火锅的产业资源开发、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市经营的其他类型火锅的产业发展促进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重庆火锅,是指发源于重庆,运用独特工艺炒制、熬制和调制底料,以麻辣鲜香为代表风味,展现巴渝饮食文化习俗的火锅类型。

  本条例所称火锅产业,包括火锅食品原料、底料、调味料、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火锅餐饮服务,以及相关技术研发、文化传承、品牌建设、配套服务等。

  第三条 重庆火锅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传承创新、开放融合、绿色健康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和实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研究解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庆火锅产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 火锅产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广、创新创业等服务。

  第六条 火锅产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仓储、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自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通过丰富供餐形式、优化消费提示等方式防止食品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饮食风尚。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条件、产业基础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火锅产业有关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特色消费区等,推动构建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现代火锅产业体系。

  第八条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优质供给基地建设,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促进种植和养殖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火锅食品原料供应能力和品质。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对接合作,开发特色火锅食品原料产品。

  第九条 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火锅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锅相关器皿餐具、设施设备等制造基地建设,推动火锅产业相关企业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支持火锅产业相关企业开展火锅食品原料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动制作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新型非热加工、锁鲜等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十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食材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支持火锅产业供应链企业共建共享仓储设施,共享冷链物流信息,推广集约化配送,完善火锅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设重庆火锅发源地、生态火锅集聚地等消费新场景、新地标,支持举办火锅美食节、火锅博览会等活动,提升火锅消费水平。

  鼓励火锅产业经营者创新定制化、主题化消费业态,拓展直播电商、在线展览、美食品鉴等营销方式,发展外卖配送服务模式,推动餐饮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鼓励火锅门店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培育重庆火锅名店。

  第十二条 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一)支持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火锅文化旅游景点和特色美食街区;

  (二)培育融合火锅非遗技艺展示、文化体验的精品旅游线路;

  (三)鼓励开发具有重庆特色和市场潜力的火锅文创产品与服务;

  (四)推动火锅美食体验融入休闲娱乐、节庆展会、赛事活动等;

  (五)其他推动火锅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等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火锅产业相关技术科研攻关,促进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推动底料、菜品、设施设备、器皿餐具和商业模式等创新。

  支持重庆火锅餐饮经营者加强对火锅食品原料选用、底料制作、汤料调配、蘸料制作等工艺技艺的传承保护和研发创新,结合各地饮食习惯选用食材、调整风味,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食品原料、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火锅产业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鼓励采用明厨亮灶、视频显示或者网络展示等方式,将食品加工过程向消费者公开。

  第十五条 火锅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畅通,规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卡式炉等动火作业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严防燃气油气泄漏、火灾等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本市推动火锅产业生产、流通、交易等环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支持火锅产业经营者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生产、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

  市商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火锅产业要素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平台集中采购、供应链管理、融资服务、交易结算等功能,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食品溯源、检验检测等数字化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品牌、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力度,汇聚火锅产业资源,支持不同类型的火锅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加强区域合作、产业协作,开展技术与文化交流,推动火锅产业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开放发展。

  第十八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外事等部门依托国际会议、国际经贸活动、重大国际赛事等,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开展火锅美食推介、品鉴活动,宣传推广重庆火锅文化,提升重庆火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拓展境外市场,在跨境投资合作、劳务输出、原辅料贸易、宣传推广、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高质量服务。

  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采取建设火锅食材仓库和加工基地、开设品牌连锁门店、发展跨境电商、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火锅产业领域投资支持,为火锅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信贷、保险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本、技术、项目、服务等方式,参与火锅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经营者梯度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优化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加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培育和引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务、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应当健全重庆火锅产业人才培养体系,统筹人才培训资源,开展“火锅料理师”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机制。

  支持“重庆火锅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鼓励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接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

  支持举办火锅产业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优秀人才申报相关奖项或者荣誉。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经济信息、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制定和完善食品原料、制作技艺、风味类型、辣度、麻度等火锅生产经营相关标准。支持重庆火锅产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市商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部门推动建立重庆火锅评价体系,指导火锅产业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规范开展重庆火锅门店评价工作。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重庆火锅品牌建设,提升重庆火锅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支持申请重庆火锅相关商标、地理标志,申报“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

  (二)培育重庆火锅品牌企业、品牌门店、品牌街区、品牌活动;

  (三)支持打造重庆火锅区域品牌,创设、推广区域品牌形象标识;

  (四)加强重庆火锅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挖掘、搜集重庆火锅文化资源,加强重庆火锅文献档案等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

  支持重庆火锅主题博物馆建设,鼓励依法收集、整理、保护、捐赠重庆火锅相关文物以及其他实物、资料等。

  推动重庆火锅传统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第二十五条 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重庆火锅文化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方志馆等开设重庆火锅专题展览,鼓励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为重庆火锅文化传播提供便利。

  鼓励开展重庆火锅相关学术研究以及文学、艺术、影视等创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火锅产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扶持,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等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火锅料理师”“重庆火锅师傅”等就业创业,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火锅产业相关岗位供求信息,促进待就业人员就业创业。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火锅产业统计调查,分析火锅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定期发布火锅产业发展报告。

  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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