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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但彦铮同志辞职的决定
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为重庆建设“世界火锅之都”铺就法治化轨道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覃正杰同志辞职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市委第八轮巡视启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与秘鲁利马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的决定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
同频共振 同向发力 为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真言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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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03 月 26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 何春阳

  3月25日,《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积极回应了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贯穿始终。

  保障公平竞争

  破除隐形壁垒

  市场准入平等是民营经济公平参与竞争的基础保障,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对于扩大民间投资、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调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介绍,条例明确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抽查机制及与合法性审查的衔接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特别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共同督促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为保障“非禁即入”落地见效,条例明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政策。

  条例还坚决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隐性壁垒,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不得采取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注册地,以及通过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纳税额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条件,实施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聚焦精准赋能

  改善投融资环境

  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构建全维度投融资保障体系,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条例明确,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配套支撑,打通金融活水流向民营企业的梗阻环节。

  为严守权利保护底线,条例还针对性细化了禁止性条款,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担保物价值等已达标贷款审批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得违法额外要求企业经营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从制度层面杜绝违规担保、过度担保等乱象。

  同时条例还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增设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提前通报制度,全力破除投融资隐性束缚。

  彰显重庆特色

  赋能创新提质

  娄振新介绍,条例立足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大局,深度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充分彰显地域特色、突出创新导向。

  条例明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构建、“416”科技创新布局落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智化共性技术研究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条例还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的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创制、新模式应用示范,以创新驱动破解发展瓶颈,持续增强民营经济内生动力与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在服务全市发展大局、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

  强化权益保护

  “新官要理旧账”

  强化法治保障是立法工作坚持的一大原则,条例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畅通维权渠道两大关键,构建全流程权益保障体系。

  条例明确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行政执法扰企痛点,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民营经济组织行业特点与经营实际,科学审慎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制定和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同时,严格落实影响最小化检查要求,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对进入民营经济组织的现场检查赋码管理。

  条例还规范了“查扣冻”行为,明确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的影响。

  此外,条例还鲜明地传递出“新官也要理旧账”的理念,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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